俄亥俄州
俄亥俄州宪法:
第九条1卫生组织应履行兵役义务。所有公民,居民的这种状况,正在十七年岁,未满六七年,须经注册民兵和执行军事责任,在这种的方式,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美国,所订明的法律。 (截至11月7日修订, 1961年。 )
俄亥俄州修订后的工作守则:
5923.01组成和民兵组织的国家;定义;部队的限制。
(一)在美国俄亥俄州举办的民兵组成的所有公民的国家谁不是永久致残,残疾的定义是在第4112.01的修订后的工作守则,谁超过十七年,但不超过六七年,年龄除非获得豁免的规定,第5923.02的修订后的工作守则,以及谁是成员之一如下: ( 1 )在俄亥俄州国民警卫队;
( 2 )海军俄亥俄民兵;
( 3 )美国俄亥俄州预备役。
(乙)俄亥俄州国民警卫队,包括俄亥俄州空军国民警卫队和陆军国民警卫队的俄亥俄州,该州的海军民兵和预备役俄亥俄州统称俄亥俄州组织民兵。
(丙)美国俄亥俄州海军民兵和预备役俄亥俄州统称国家防卫力量。
( d )在无组织的民兵组成,这些国家公民的所述司(一)本条谁不属于美国俄亥俄州举办的民兵。
( e )任何部队应维持在和平时期以外的授权和所订明的“法1956年8月10日, ” 70A条统计。 596 , 32 USCA 101至716 。 此限制并不会影响国家的权利,以利用其组织民兵在其边界内和平时期所订的法律,这种状态。 本条不妨碍本组织和维护警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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