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第安纳

印第安纳宪法

ARTICLE 12

民兵

第1节。 民兵须提供,并应包括所有的人年龄超过17 ( 17 )年,除非这些人谁可以免征的法律或美国的这种状态。 民兵可分为有效和无效的类别和组成等军事组织可能提供的法律。
(史:修订1936年11月3日; 1974年11月5日) 。

第2款。 总督是总司令的民兵和其他军事部队的这种状况。
(史:修订1974年11月5日) 。

第3节。 应设立一个副官长,谁应当由总督任命。
(史:修订1974年11月5日) 。

第4节。 任何人,自觉反对携带武器,不得强迫这样做的民兵。
(史:修订1974年11月5日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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