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第安纳

印第安纳宪法

第12条

民兵

第1节。 一个民兵组织应提供和应包括所有的人年龄超过17 ( 17岁) ,除了这些人谁可以豁免的美国法律或本状态。 民兵可分为有效和无效班和组成等军事组织,可提供由法律规定。
(史:如经修正后的1936年11月3号; 74年11月5号) 。

第2款。 总督是总司令的民兵和其他军事部队的这种状况。
(史:如经修正后的1974年11月5日) 。

第3节。 应大会的副官,谁应当由总督任命。
(史:如经修正后的1974年11月5日) 。

第4节。 任何人,自觉反对携带武器,不得强迫这样做民兵。
(史:如经修正后的1974年11月5日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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